原標題: 網站優化4歲小孩墜亡房東被判賠3萬
  南方日報訊 (記者褐藻糖膠/黃少宏 通訊員/黃彩華)厚街鎮一對打工夫妻出去買菜,將4歲多的小孩獨自鎖在出租屋睡覺,但未關窗戶,後小孩墜亡。小孩父母遂向房東索賠。12月9日,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審結此案,法院認定小孩父母未盡監護職責應負主要責任,但涉案出租屋窗臺高度比法定高度低了0.01米存在瑕疵,出租方應擔責5%,由出租屋業主和二手房東各擔責一半,判令其共賠償給小孩父母3萬多元。
  4歲多的小全(化名),跟隨在東莞打工的父母一起住在厚街鎮溪頭社區某出租屋四樓。今年5月25日下午5時50分左右,小全在房間睡覺,窗戶沒有上鎖。小全的父母出去市場買菜,把門鎖好就走了,下午6時許,小全被路人曾先生髮現躺在出租屋外面一室內設計樓的公共陽臺地面上,頭部流血。當晚,小全因搶救無效離世。
  今年7月,小全父母向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狀告出租屋的業主方先生和二手房東,莊臣要求對方連帶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失撫慰金等,按對方一半責任計算為34萬多元。
  法院經現場勘查,涉案房間的窗臺距離樓板地面高度為0.89米,加上鋁合金窗邊框高度為0.91米。經查,2011年7月6日頒佈實施的《住宅設計規範》(GB50096-2011)規定,外窗的窗臺距樓面、地面的凈高低於0.9米,應有防護設施。涉案房支票貼現屋開工日期為2007年3月,竣工日期為2008年3月。
  法院經審理認為,小全年幼尚無辨識危險的行為能力,小全父母將小孩獨鎖房內的行為存在極大的安全隱患,對此不幸應承擔責任。
  法院酌情認定房屋業主方先生和二手房東陳某夫婦共承擔5%的責任為宜,各承擔一半。方先生與二手房東不存在共同實施侵權行為的情形,小全父母要求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於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持。經計算,小全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損失合計為63萬多元。二手房東、業主各承擔2.5%即15900多元。法院另酌定二手房東和業主各承擔精神損害撫慰金2500元。故二手房東和業主需各承擔賠償款1.8萬多元。
  最終,法院一審判令二手房東陳某夫婦和業主方先生分別支付賠償金1.8萬多元即共3.6萬多元給小全父母。日前,該判決已生效。
  來源: 南方日報 作者: 黃少宏
(編輯:SN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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